【五、小结】
1、1947年10月25日,同盟各国向日本提出了索赔要求,总计金额为540亿美元。但在赔偿如何分配问题上,各国意见不一,英国要求占有赔偿总额的25%,美国要求34%,苏联要求14%,法国要求12%,澳大利亚要求28%,仅这几个国家,还未包括受害最重的中国的要求以及朝鲜、菲律宾、越南、缅甸等国的要求,分配比例总和已超过了100%。后来同意中国为30%,但各方争执不休,问题久而未决,一拖就是四年。这也反映出了当时国民党政府国际地位的低下。
2、1951年7月12日,美国起草公布了对日和约草案,并在7月20日向同盟各国发出召开旧金山会议的邀请函,从而把搁置的对日和约问题再次提上日程。但和约草案中所列的对日作战国家名单中没有中国,其后中国也没有收到出席旧金山和会的邀请函。这意味着中国这个在反抗日本法西斯作战中历时最长、贡献最大、损失最重的国家,将不得参加盟国对日和约的拟定和签署工作。
3、1951年9月8日结束的旧金山和约规定“利用日本人民在制造上、打捞上及对各该盟国的贡献的其他服务上的技能与劳作,作为协定赔偿各国修复其所受损失的费用”,而且必须在“日本可以维持生存的经济范围内进行”,即以日本人的劳务充作赔偿;美国主张中国应在会外与日本单独缔结和约,对于由中国哪一方与日本缔约,“应由日本去决定”。旧金山合会这种把中国排除在对日和约谈判之外并且给予日本选择缔约对象权利的做法,使中国在对日和约问题上失去了主动地位。9月18日,周总理代表新中国政府严厉谴责了旧金山和约,并发表声明不予承认。而台湾国民党当局与新中国政府捍卫民族权益的严正态度相反,为了争得与日本缔约的所谓“正统地位”,转而承认了旧金山和约,追随美国的意愿走上了与日本单独缔约的道路。1951年9月12日,台湾当局外长叶公超发表声明表示:愿意以旧金山和约为蓝本与日本签订双边和约。
4、日本确定了蒋介石政府为缔约方。蒋介石政府为了赶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前与日本达成和约,在赔偿问题上作出了全面让步,于1952年3月25日决定放弃全部赔偿,仅要求在条约中列入下述文字:“日本承认其赔偿之义务,我方亦承认日本无力作出全部赔偿,为此……我方宣布放弃以劳务进行赔偿之要求。”然而日本坚持在和约中取消有关赔偿问题的条款,台湾当局于4月12日答应了日本的全部要求。4月28日下午3时和约签字,此时距旧金山和约生效仅剩7个小时。因此,在蒋日和约的正文中通篇找不到赔偿二字,其相关内容仅是在和约以外的议定书中加以确认的。议定书第一条乙项原文为:“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之意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另一处相关内容是在和约正文附录的记录中,原文是:日本国全权代表:“本人了解:中华民国既已如本约议定书第一项乙款所述自动放弃服务补偿,……是否如此?” 中华民国全权代表:“然,即系如此。” 至此,蒋介石政府完全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蒋日和约的缔结,铸就了无法改变的事实,使索要战争赔款已没有可能。
5、1972年2月美国尼克松总统访华后,对于饱受23年封索之苦的新中国打开西方的封索之门提供了契机,也为解决中日帮交正常化和中日历史上的遗留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1972年9月29日,中日双方经过一场短兵相接的较量之后,在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联合声明。声明第七条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实质上,由于蒋日和约的缔结,索要赔偿已没有可能,此时只不过是送给了日本一个空头人情。至此,中日两国间长达27年之久的赔偿问题也就画上了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