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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占卜术分官方和民间 私习天文星算斩首

[日期:08-2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在唐宋期间,占卜有官方掌管的也有民间使用的,有高级的天文历法也有市井的看相算命。占卜术的兴衰甚至与社会政治的发展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有时候,学习占卜术甚至要冒掉脑袋的风险。

“玄武门之变”让唐太宗扫清王位障碍,在他即位三个月后就发布诏书禁“杂占卜”;武则天禁断相书,在载初元年(689)六月,三个月后,她改“载初”为“天授”、改“唐”为“周”,正式当了皇帝;而宋太宗禁各种占卜术,发生在“烛光斧影”后不久,宋太宗开宝九年(976)年十月即位,十二月改元为太平兴国元年,十个月后发布《禁天文相术六壬遁甲三命及阴阳书诏》)。这些禁止占卜的举措, 是害怕天下士庶借占卜术来关心事变、预测形势、煽动人心,从而对统治构成威胁。

在唐朝,私习天文星算、太一雷公等,在《唐律》规定的惩罚是“徒二年”,到唐代宗大历三年重申时依然如此。但是到了宋太宗的诏书中,这一惩罚变成违犯者“悉斩”。到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禁天文兵书诏》,更明确说:“应元(玄)象器物、天文星算、相术图书、七曜历、太乙雷公式、六壬遁甲、兵书、先诸家历算等,不得存留及衷私传习。有者限一月陈首纳官,释其罪。令官吏当面焚毁讫奏。限满不首,隐藏违犯,并当处死。内有私为诳惑、言及灾异、情理重者,当行处斩。”处罚非常严厉。

如此严厉的措施并没有限制住占卜术的发展,相反还得到了发展。唐德宗建中元年(780)记道:“九月,壬午,将作奏宣政殿廊坏,十月魁冈,未可修。上曰:‘但不妨公害人,则吉矣。安问时日!’即命修之”。 “魁冈”是占卜术中阴阳家的术语。胡三省在此注曰:“阴阳家拘忌,有天冈、河魁。凡魁冈之月及所系之地,忌修造”。温公在这里是为了说明唐德宗的不大信阴阳拘忌,为德宗在此之后观念的变化作铺垫。这尽管说明了唐德宗不拘泥于阴阳禁忌,但也从一个特定的侧面说明了那时候在社会生活中占卜很普遍。

唐朝时,占卜可分为“卜筮正术”和“杂占卜”两类。 “卜筮正术”的占卜一般由朝廷掌管,规定在法令中。《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太卜署》记太卜令的职掌云:“太卜令掌卜筮之法,以占邦家动用之事;丞为之贰。一曰龟,二曰兆,三曰易,四曰式”。这里的“兆”,在《旧唐书》和《新唐书》中均记作“五兆”。

谁有资格占卜和解读呢?“灵台郎掌观天文之变而占候之”。具体说就是“辨日月之缠次,正星辰之分野。凡占天文变异,日月薄蚀,五星陵犯,有石氏、甘氏、巫咸三家中外官占。凡瑞星、妖星、瑞气、妖气,有诸家杂占”。所以,“占候”也应该是朝廷掌握的“卜筮正术”,更准确地说应是“占卜正术”。当时朝廷的“占卜正术”有天文占候、龟、易、五兆、式法等,其余则为杂占卜。

“杂占卜的主要内容是阴阳、占梦、相宅、九宫、禄命、葬术、相术等;若加上被列入官占的占候、龟卜、易占、五兆、式等,则唐五代的占卜术大约就有了十二种左右。到五代末期的后周时,这些占卜术被分为五类。例如在前引后周太祖广顺三年的诏书中,除天文占和太一雷公式二类之外,其他的占卜术被归为三类,即时日、占筮和五行。大约在这时候,阴阳等选择术都归入了“时日”;龟、易、五兆等归入“占筮”,其他相宅相面、葬术禄命就都归入“五行”了。而且这诏书还说:“其诸时日、五行、占筮之书,不在禁限”。这与唐初唐太宗的诏书中禁止“杂占卜”的旨趣就大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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